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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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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河南省 郑州 金水区 郑州市郑东新区
  • 姓名: 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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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碑好的夫妻财产分割律师-要永辉律师-上街夫妻财产分割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8-12-24
  • 阅读量:343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河南郑州金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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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碑好的夫妻财产分割律师-要永辉律师-上街夫妻财产分割律师详细内容





    隔代探望权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隔代探望权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农民王大爷因老伴的早逝一直郁郁寡欢,辛苦务农与仅有的儿子相依为命,儿子结婚后孙子童童的出生,让王大爷欣喜不已,孙子断奶后,儿子儿媳提出想外出打工,王大爷便在乡下老家一人照看儿子,这一照顾便是7年。然而,一场车X祸夺去了儿子的生命,悲痛不已的王大爷更是把所有的感情寄托在小孙子身上。后来儿媳再婚,觉得老人经常探望孙子,破坏了其正常的生活,便拒绝王大爷再次探望孙子,后因王大爷两年来未见过孙子,与儿媳又协商未果,便将儿媳起诉至法X院,请求法X院帮助自己实现对孙子的探望权。夫妻财产分割律师哪个好?

     夫妻财产分割律师要永辉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大爷是否享有探望权,隔代探望权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大爷不享有探望权,隔代探望权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法》*38条*X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夫妻财产分割律师要永辉说,因此,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孩子的祖父因不具备探望权主体资格而不享有探望权。

     *二种意见认为,王大爷享有探望权,隔代探望权应受法律保护。虽然法律上祖父不是探望权的主体,但本着未成年人的较X佳利益原则,为弘扬*民族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应适度扩大探望权主体,保护隔代探望权。夫妻财产分割律师哪里找?

      夫妻财产分割律师要永辉同意*二种意见。《*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保护隔代探望权的正确行使,不仅能促进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减轻童童的生活孤独感和家庭破碎感,还能延续老人的血缘亲缘,平抚失去家人的心理创伤,体现了*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夫妻财产分割律师要永辉认为,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允许隔代探望,使祖父母也成为探望权的主体,这样从童童角度考虑,亲情的维护有利于健全良好的人格,增加了社会存在感和自我归属感,有利于童童的身心健康。同时,对老人也是心灵的慰藉,给老人带来生活的希望,业务精湛的夫妻财产分割律师,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因此,依据《*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七条之规定,做出判决原告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充分考虑被告抚养儿子童童的实际情况,可利用节假日或寒暑假放假时间适时适用。探望权期间,如果存在对童童成长不利的行为,可适时中止探望,以保护童童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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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养关系变更能否导致离婚协议中财产重新分割?


    抚养关系变更能否导致离婚协议中财产重新分割?

      对于抚养关系的变更能否导致离婚协议中财产的重新分割,夫妻财产分割律师要永辉说,目前理论界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强烈推荐的夫妻财产分割律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合同是基于特定的事实而订立,当特定事实发生了变化,就应当允许当事人双方提出变更或撤消合同,即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夫妻财产分割律师要永辉说本案中,孩子的抚养关系发生了变化,也就致使原告同意协议中明显不公平分割财产的特定事实的基础已发生了变化,如再按以前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情况,对原告来说显失公平,况且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出发,也应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以抚养关系发生变更,导致推X翻了原离婚协议的内容的说法无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夫妻财产分割律师要永辉同意*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并不必然影响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等内容。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口碑好的夫妻财产分割律师,人民法X院应当受理。人民法X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夫妻财产分割律师哪里找?

      二、离婚中的财产处置协议,其成立、生效、撤销、变更不应完全适用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因为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一种身份关系,这种特定身份关系伴随着法定的财产关系,这种法定的财产关系却是允许婚姻关系当事人通过约定来加以改变的,但这类协议有其自身的特点,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不同之处,这在《合同法》*二条*二款中亦得到了体现,该款将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 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内。由于离婚的男女双方毕竟与对方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因此,夫妻财产分割律师要永辉认为在订立关于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掺杂一些感情因素。一方在感情支配下,可能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给予对方。衡量这类协议是否公平,不能像对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以等价有偿作为唯X一的标准。故人民法X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不宜轻易认定协议显失公平而支持当事人撤销或者变更协议的主张。

      因此,夫妻财产分割律师要永辉认为,抚养关系变更不能导致离婚协议中财产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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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权是否会因人身受到限制而丧失?

      夫妻财产分割律师要永辉认为:我国《民法通则》*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荥阳夫妻财产分割律师,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条件。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有资格享受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也才能成为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成为法律上的人。《民法通则》*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平等性,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根本特征。夫妻财产分割律师要永辉说,公民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论其自然状况、财产状况、政治状况如何,都具有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没有不享受民事权利的公民,也没有享受特殊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继承权不会因为人身受到限制而丧失,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有平等地继承遗产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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