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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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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河南省 郑州 金水区 郑州市郑东新区
  • 姓名: 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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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永辉律师(图)-强烈推荐的收养纠纷律师-尉氏收养纠纷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9-01-03
  • 阅读量:101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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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河南郑州金水区  
  • 关键词:强烈推荐的收养纠纷律师,能力特别强的收养纠纷律师,经验非常丰富的收养纠纷律师,收养纠纷律师

    要永辉律师(图)-强烈推荐的收养纠纷律师-尉氏收养纠纷律师详细内容





    弄虚作假骗取结婚X证的婚姻纠纷应定离婚吗?


    弄虚作假骗取结婚X证的婚姻纠纷应定离婚吗?

      2004年8,某村时年18周岁的女青年阿美以其表姐阿丽的名义与男子张某登记结婚。2005年生一男孩。2009年7月,阿美离家出走,并于2013年5月8日诉至法X院,要求确认其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对该案案由的确定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婚姻无效纠纷。理由是阿美在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时年仅18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根据《婚姻法》*十条*(四)项的规定,属无效婚姻。收养纠纷律师哪个更好更专业?

     *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解除非X法同居关系纠纷。理由是阿美在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且两人实施了弄虚作假的欺骗行为取得结婚登记,其同居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应解除其非X法同居关系。

      *三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撤销婚姻纠纷。理由是阿美在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结婚登记,经验非常丰富的收养纠纷律师,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不合法,人民法X院应予撤销。

      *四种意见认为,虽然阿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并要求解除非X法同居关系,但该案既不是婚姻无效纠纷,也不是解除非X法同居关系纠纷,应定为离婚纠纷。

      收养纠纷律师要永辉同意*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十条*二款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姻无效。本案中阿美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年方18岁,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其在起诉时已经27岁,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不能以无效婚姻处理。

      二、婚姻法*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X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案中并不存在因胁迫结婚的情形,强烈推荐的收养纠纷律师,因此,收养纠纷律师要永辉说阿美不能行使撤销权。

      三、1994年2月1日民政X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阿美于2004年8月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虽是弄虚作假取得,但并非“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该案不能以解除非X法同居关系立X案。

      四、《关于人民法X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中*4条内容就是“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X证》的。”阿美与张某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结婚登记证,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之一,而不是认定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标准。

      五、《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X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X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X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案件的较初案由,但应当根据查证的案件事实确定案件的较终案由。阿美在诉状中要求宣布婚姻无效和解除非X法同居关系,人民法X院查证不属婚姻无效和解除非X法同居关系情形的,应告知阿美可以将自己的诉讼请求变更为与张某离婚。收养纠纷律师哪个更好?

      综上所述,收养纠纷律师要永辉认为该案案由宜定为离婚纠纷,法X院按离婚案件进行处理较为适宜。



    父女间达成的赡养协议是否有效?


    父女间达成的赡养协议是否有效?

      收养纠纷律师要永辉认为:一审和二审法官判决结果和判决理由存在商榷之处的原因在于:其将赡养纠纷仅理解为法定赡养纠纷。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缺乏对赡养问题是否可以进行约定的规定,由于赡养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身份,部分法官保守地认为《婚姻法》是调整赡养关系的唯X一法律依据。而且,部分法官认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规定赡养协议纠纷的案由,当事人依据赡养协议要求子女履行约定义务需要以赡养纠纷为案由,既然是赡养纠纷就应当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来审理。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尉氏收养纠纷律师,家庭结构已从几世同堂型向一对夫妻型快速转变,父母子女相互的期待逐渐降低,相互间的责、权、利相对独立起来,父母子女间通过赡养协议来安排赡养事宜、回报父母付出和稳定养老预期的现象会越来越普遍,如果法官将赡养纠纷仅理解为法定赡养纠纷,显然,无视了社会的变化和否定了群众的诉求。因此,收养纠纷律师要永辉建议将赡养纠纷的案由进行细化为法定赡养纠纷和约定赡养纠纷两个五级案由;法定赡养纠纷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裁判;约定赡养纠纷因争议双方在身份关系既定前提下的达成给付赡养费用等金钱给付内容的协议,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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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望权的概念和意义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X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X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该条即是对探望权的法律规定。收养纠纷律师要永辉说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因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具有血亲关系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对自己子女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视、看望的权利。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母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但现实生活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在行使探望权时,其权利往往*受到侵害,原因大多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视子女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对对方有一种狭隘的报X复心理,没有考虑到子女需要完整的爱。探望权得不到实现,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的伤害,子女长期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心,只会促进孩子心理的偏激,造成不良的后果。离婚后,无论从情感角度还是权利义务角度出发,都应当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避免家庭破碎后又无法见到父或母而给其带来更大的心灵创伤。因此,收养纠纷律师要永辉认为,探望权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减轻子女身心的伤害,使子女能够健康成长,但该项制度不管在立法层面或**实践层面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影响了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和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专业的收养纠纷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业、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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