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概念和意义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X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X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该条即是对探望权的法律规定。抚养纠纷律师要永辉说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因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具有血亲关系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对自己子女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视、看望的权利。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母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但现实生活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在行使探望权时,其权利往往*受到侵害,原因大多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视子女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对对方有一种狭隘的报X复心理,没有考虑到子女需要完整的爱。探望权得不到实现,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的伤害,子女长期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心,只会促进孩子心理的偏激,造成不良的后果。离婚后,无论从情感角度还是权利义务角度出发,都应当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避免家庭破碎后又无法见到父或母而给其带来更大的心灵创伤。因此,抚养纠纷律师要永辉认为,探望权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减轻子女身心的伤害,使子女能够健康成长,但该项制度不管在立法层面或**实践层面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影响了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和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专业的抚养纠纷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业、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您的合法权益!
家庭“冷暴X力”的概念及该类离婚案件存在的问题
抚养纠纷律师要永辉说,家庭“冷暴X力”是当前社会出现的一种新型家庭暴X力,主要存在于具有血亲、姻亲关系的家庭成员中,特别是婚姻配偶之间。表现为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X打、捆绑、X待等暴X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冷淡、漠视,能力特别强的抚养纠纷律师,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低到较X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X生活等做法,折磨、伤害对方的精神和心灵,是现代家庭产生裂痕的一个重要原因。
抚养纠纷律师要永辉认为,目前家庭“冷暴X力”离婚案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举证难。由于“冷暴X力”发生于家庭成员间,具有较强的隐弊性,不易被外界发觉,因此,当一方以“冷暴X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若对方不予认可,提起诉讼的原告往往难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方实施了家庭“冷暴X力”,新密抚养纠纷律师,存在举证难问题。抚养纠纷律师哪个更好?
二是调解难。家庭“冷暴X力”一般发生于性格比较内向或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人群中,由于性格或观念的因素,该类当事人往往性格孤僻内向,难以交流,不善沟通也无意于接受他人意见或建议,业务精湛有**的抚养纠纷律师,因而调解难度大,调解离婚率较小。抚养纠纷律师哪里找?
三是判决离婚难。由于原告对被告实施“冷暴X力”行为举证不足,也就难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而被告往往又不同意离婚,因此,*X一次离婚诉讼中,判决离婚难度大。
四是法律适用难。目前婚姻法律中,对家庭“冷暴X力”尚无明确法律规定,致使该类案件判决离婚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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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撤销?
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能否撤销?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处理是一种赠与行为,其在房产过户之前随时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行使撤销权。*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三人的行为,带有一定的身份关系,其不同于合同法上一般的赠与行为,该撤销行为不应当适用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而应当受婚姻法相关规定的调整。《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以看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如果单方面要求撤销赠与,应当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另一方不同意撤销赠与,仍应当依约履行原来的离婚协议。抚养纠纷律师要永辉同意*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离婚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X权债X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合同法》*二条*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有关人身关系性质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2、《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行为,口碑非常好的抚养纠纷律师,立法对赠与人和受赠人进行利益权衡时,着重保护了赠与人的利益,因此在法律上赋予赠与人在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以及经过公证以外的赠与合同在财产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在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对其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而不能单独将该条款分离出来,简单地认定父母与子女间之间形成了一种赠与合同关系。
3、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离婚时,一方将其财产处理给另一方或子女,这是建立在原有婚姻关系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基础上,可视作是对对方的一种帮助、一种经济补偿,或是对财产折中处理的方式,这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的性质截然不同。
因此,抚养纠纷律师要永辉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适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婚姻法解释二》*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