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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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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河南省 郑州 金水区 郑州市郑东新区
  • 姓名: 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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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律师咨询-咨询电话(在线咨询)-周口离婚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8-12-21
  • 阅读量:526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河南郑州金水区  
  • 关键词:离婚律师怎么收费?,离婚律师咨询,经验非常丰富的离婚律师,离婚律师

    离婚律师咨询-咨询电话(在线咨询)-周口离婚律师详细内容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双方不能免吗?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双方不能免吗?

      离婚律师要永辉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问题。父母离婚后均对子女拒不抚养,如何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子女拥有监护权,但这并非是义务。因此,父母是否对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监护属于自己的事情,任何人无权干涉,父母想履行就履行,不想履行就不履行。找离婚律师就找要永辉律师

     *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负有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必须依法履行此项规定,不履行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因此,肖鹏可以要求父母支付生活费用,直到其长大成人。离婚律师哪里找?

      离婚律师要永辉说,本案中,肖鹏的父母离异后,肖鹏随父亲生活,但他的父亲却没有尽到抚养教育义务,经常打骂他并将其赶出家门,致使他离家出走在外流浪,并染上一些不良习惯,直至走上犯X罪道路。肖鹏的母亲也没有对他履行过相应的监护责任,既没有给过生活费也没有关心过他的生活和学习情况。肖鹏身上之所以染上了许多不良行为,其父母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他们能够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义务和教育职责,肖鹏就不会在外流浪,更不会染上许多不良习气,走上犯X罪道路,其生理、心理都将健康正常地发展。本案中,未成年人肖鹏所在地的村委会和有关部门,帮助他把不履行监护和抚养义务的父母告上法庭是十分正确的。肖鹏的父母应当支付肖鹏各项生活费用,直至其长大成人。专业的离婚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业、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您的合法权益!


    违反协议离婚后以子女名义要求抚养费是否支持?


    违反协议离婚后以子女名义要求抚养费是否支持?

      刘某(男)与张某(女)于2009年底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8月生育一子刘某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2年10月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生X子随刘某共同生活,刘某不要求张某支付小孩抚养费。2013年1月,刘某以小孩名义起诉张某,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

     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律师怎么收费?,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张某作为刘某某的母亲,对刘某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张某虽与刘某在协议离婚时约定不支付刘某某抚养费,但依照《婚姻法》*三十七条*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离婚律师咨询,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刘某某仍有权作为原告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应判决张某支付小孩抚养费。离婚律师哪里找?

      *二种意见认为,《婚姻法》*二十一条虽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小孩的法定义务,但并不限制父母在离婚时就小孩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双方均应诚实信用地履行。离婚律师要永辉说《婚姻法》*三十七条*二款的适用**于“必要时”,不能被随意地滥用,不能成为协议离婚双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借口。张某与刘某协议离婚才三月,不存在《婚姻法》*三十七条*二款规定的“必要时”的情形,应驳回原告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离婚律师要永辉同意*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刘某与张某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双方均应履行协议约定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离婚协议系离婚双方对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离婚双方均应诚实而信用的履行协议内容。《婚姻法》*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该规定确认父母这一共同体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但并不禁止父母在离婚时就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的支付作出约定。《婚姻法》*三十七条*X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该规定亦明确了对于子女抚养及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负担可由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刘某与张某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X子随刘某共同生活,刘某不要求张某支付小孩抚养费。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协议双方均诚实信用地履行约定。离婚律师哪个好?

     二、子女有权**过协议约定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但仅以“必要时”为限

     依诚实信用原则,离婚双方达成的协议非依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可变更、撤销,但若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所依据的基本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即发生重大情势变更,导致负有抚养义务一方无力履行抚养义务,若严格依照协议约定,将无法**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为此,《婚姻法》*三十七条*二款明确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其目的于保护未成年或无独立生存能力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律赋予子女起诉父母要求支付**过原协议约定抚养费的权利,但由于其系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律师要永辉说在**实践中,相应诉讼权利多由离婚协议中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离婚当事人为了达成离婚的目的,可能会在离婚时答应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用,离婚后却又以子女名义依《婚姻法》*三十七条*二款之规定要求支付抚养费。这便给了离婚协议中负有直接抚养义务一方在合法形式下假托子女之名义行掩饰其变更、撤销原离婚协议的不法目的。

      离婚律师要永辉说,为了尽可能地维护未成年或无独立能力子女权益的同时维护协议或判决的法律约束力,《婚姻法》*三十七条*二款明确规定,子女只能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生活费、教育费权利。而何谓“必要时”,现行法律及**解释并无明确规定,但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必要时”应为“重大情势变更时”,即达成协议时所依据的基本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一般而言,**以下几种情形:1、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一方死亡、失踪,造成约定履行客观不能;2、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遭受重大人身事故,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丧失抚养能力;3、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遭受重大自然事故、社会事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生活负担增加,无力履行抚养能力;4、被抚养人生活、教育费用**出预期地显著增加,负有抚养义务一方无力*力承担的;5、其他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形。

     刘某在与张某约定小孩随其共同生活并不要求张某支付小孩抚养费时,其对自身经济能力及抚养小孩可能产生的经济负担是认知的,依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刘某其应忠实地履行约定,即便出现经济上一时的困难,刘某也应当自行承担。刘某在生活未发生任何重大变故的情况下,离婚后三个月便以小孩名义起诉张某要求支付抚养费,不符合《婚姻法》*三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离婚律师哪个好?

     综上,经验非常丰富的离婚律师,离婚律师要永辉同意*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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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弄虚作假骗取结婚X证的婚姻纠纷应定离婚吗?

      2004年8,某村时年18周岁的女青年阿美以其表姐阿丽的名义与男子张某登记结婚。2005年生一男孩。2009年7月,阿美离家出走,并于2013年5月8日诉至法X院,要求确认其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对该案案由的确定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婚姻无效纠纷。理由是阿美在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时年仅18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根据《婚姻法》*十条*(四)项的规定,属无效婚姻。离婚律师哪个更好更专业?

     *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解除非X法同居关系纠纷。理由是阿美在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且两人实施了弄虚作假的欺骗行为取得结婚登记,其同居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应解除其非X法同居关系。

      *三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撤销婚姻纠纷。理由是阿美在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结婚登记,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不合法,人民法X院应予撤销。

      *四种意见认为,虽然阿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并要求解除非X法同居关系,但该案既不是婚姻无效纠纷,也不是解除非X法同居关系纠纷,应定为离婚纠纷。

      离婚律师要永辉同意*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十条*二款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姻无效。本案中阿美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年方18岁,周口离婚律师,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其在起诉时已经27岁,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不能以无效婚姻处理。

      二、婚姻法*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X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案中并不存在因胁迫结婚的情形,因此,离婚律师要永辉说阿美不能行使撤销权。

      三、1994年2月1日民政X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阿美于2004年8月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虽是弄虚作假取得,但并非“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该案不能以解除非X法同居关系立X案。

      四、《关于人民法X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中*4条内容就是“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X证》的。”阿美与张某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结婚登记证,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之一,而不是认定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标准。

      五、《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X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X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X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案件的较初案由,但应当根据查证的案件事实确定案件的较终案由。阿美在诉状中要求宣布婚姻无效和解除非X法同居关系,人民法X院查证不属婚姻无效和解除非X法同居关系情形的,应告知阿美可以将自己的诉讼请求变更为与张某离婚。离婚律师哪个更好?

      综上所述,离婚律师要永辉认为该案案由宜定为离婚纠纷,法X院按离婚案件进行处理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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