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返还彩礼后原被告又结婚的如何执行?
本执行案的难点在于被执行人现为申请执行人的妻子,该案是否予以执行?就此产生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彩礼返还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在法X院判决时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法X院判决后2个多月又办理结婚登记,且双方现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申请执行人已失去要求返还彩礼的前提,应裁定终结执行。
*二种意见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尽管二人之后登记结婚,但在无其他法律文书改变原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业务精湛有**的彩礼律师,应执行该份彩礼返还判决。
彩礼律师要永辉同意*X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X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此可知,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决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特殊情况除外)。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彩礼,依法可以得到法X院支持,但双方在判决生效后不久即办理结婚登记,后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返还彩礼,应视为返还彩礼的条件已不具备。另外,根据一般公序良俗,彩礼以结婚为前提,在双方缔结婚姻且未离婚的前提下,也不宜执行彩礼返还。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法X院裁定终结执行的六种情形,彩礼律师要永辉认为此种情况应属于其中的“人民法X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故应裁定终结执行。
家庭“冷暴X力”的概念及该类离婚案件存在的问题
彩礼律师要永辉说,家庭“冷暴X力”是当前社会出现的一种新型家庭暴X力,主要存在于具有血亲、姻亲关系的家庭成员中,特别是婚姻配偶之间。表现为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X打、捆绑、X待等暴X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冷淡、漠视,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低到较X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X生活等做法,折磨、伤害对方的精神和心灵,是现代家庭产生裂痕的一个重要原因。
彩礼律师要永辉认为,目前家庭“冷暴X力”离婚案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举证难。由于“冷暴X力”发生于家庭成员间,具有较强的隐弊性,经验非常丰富的彩礼律师,不易被外界发觉,因此,当一方以“冷暴X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若对方不予认可,提起诉讼的原告往往难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方实施了家庭“冷暴X力”,存在举证难问题。彩礼律师哪个更好?
二是调解难。家庭“冷暴X力”一般发生于性格比较内向或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人群中,由于性格或观念的因素,该类当事人往往性格孤僻内向,难以交流,不善沟通也无意于接受他人意见或建议,因而调解难度大,调解离婚率较小。彩礼律师哪里找?
三是判决离婚难。由于原告对被告实施“冷暴X力”行为举证不足,也就难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而被告往往又不同意离婚,因此,*X一次离婚诉讼中,判决离婚难度大。
四是法律适用难。目前婚姻法律中,对家庭“冷暴X力”尚无明确法律规定,致使该类案件判决离婚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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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赠与财物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伴随着法治建设的进程、民众自由和权利意识的觉醒及《婚姻法》和相关**解释的出台,在基层法X院民事**实践中,离婚案件的数量占整个民事**案件的比重日益增大,本文就审判活动中援引法律依据和寻找请求权基础过程中所遇到的困境进行浅显分析。
一、对“婚前”的界定
一般认为,婚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恋爱阶段和准婚姻阶段。在现代婚姻制度的影响下,大众普遍认为,一旦订婚,男女双方就形成了一种道德约束关系,但这种道德上的契约虽然形成心理约束力,却不受法律保护,彩礼律师要永辉说,因此,婚约并无法律强制力。《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条的规定,是当前解决婚前赠与财产纠纷的唯X一成文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X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彩礼律师哪里找?
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附条件的赠与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太康彩礼律师,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而向对方赠与,在这种情况下 ,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常见的例如,口碑特别好的彩礼律师,为建立男女朋友关系所为的赠与。
二、对婚前赠与动产的性质认定
赠与,是指财产所有权人将个人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经他人允诺而生效的法律行为。受传统订婚制度的影响,男女双方订婚时,男方根据双方事前的商定,须向女方“行聘”即彩礼,不以动产为限,但通常表现为动产的居多。
对于彩礼的性质认定,彩礼律师要永辉认为“彩礼”是婚前赠与物的一种,与一般的婚前赠与物相比,具有强烈的地方习俗特色及特定的目的——建立婚约关系。送“彩礼”的仪式隆重,男女双方对“彩礼”的内容认识比较明确。该类赠送不一定是出于男方的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的、习惯的压力。彩礼的具体内容依各地风俗和双方协商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通常表现为动产:钱,即礼金;物,例如:首饰、被褥、家具等。正因“彩礼”所具有的这种地方习俗特色,所以法X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一般都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正确限定彩礼的范围,不会将彩礼的范围扩大化,而将本不属于彩礼的财物也定义为彩礼。这种因婚约赠送彩礼的行为在**实践中,倾向于归属《民法通则》*62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案例1:2013年3月胡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认识,胡某于登记结婚之前赠与王某价值30000元礼金,双方于同年5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未添置共同财物,也没有共同债X权债X务。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结婚仓促、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三天,胡某便到异地上班,至此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甚至还就离婚的问题进行协商,后协议离婚未果,胡某遂向法X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离婚并返还胡某所赠与30000元及价值6000元金器的彩礼。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30000元及金器并非彩礼,而是人情钱和赠与,不应返还。
彩礼律师要永辉认为此案争议焦点在于:对于原告所赠与30000元及其价值6000元的金器性质认定问题。对于当事人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人民法X院应根据双方或收受金钱一方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习俗习惯,在符合习俗给予的情况之下,再按照法理学的公序良俗原则处理该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接受,避免矛盾激化。
三、婚前赠与不动产的性质认定
婚前不动产赠与案财产变动中的另一种情形,由于赠与物的特殊性,不动产赠与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产权变动问题,而不动产物权变动应该遵循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定,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登记。
案例2:2012年6月原告安某(男)与被告康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9月登记结婚。婚前,原告将由自己出资购买的一套商品房登记于被告康某(女)名下。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多次发生争吵,加上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最后,原告向法X院起诉离婚,双方因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执。原告主张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被告主张该房已由男方赠送于己。上述案件,法X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九条*X一款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彩礼律师要永辉说,因此,在**实践当中,除法律有例外规定,对于已经进行合法变更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权属认定,主要依据的是不动产登记簿,即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为该不动产物权的合法所有权人。
彩礼律师要永辉认为,社会制度的发展需要一个过程,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不能脱离这个过程,不回避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困境,这是新时代**工作者应有的自信。唯有正视现实并不逃避现实,才能再实际的**实践中贡献自己的光和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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