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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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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河南省 郑州 金水区 郑州市郑东新区
  • 姓名: 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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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永辉律师(图)-口碑特别好的婚姻律师-禹州婚姻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8-12-23
  • 阅读量:171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河南郑州金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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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永辉律师(图)-口碑特别好的婚姻律师-禹州婚姻律师详细内容





    违反协议离婚后以子女名义要求抚养费是否支持?


    违反协议离婚后以子女名义要求抚养费是否支持?

      刘某(男)与张某(女)于2009年底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8月生育一子刘某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2年10月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生X子随刘某共同生活,刘某不要求张某支付小孩抚养费。2013年1月,刘某以小孩名义起诉张某,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

     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张某作为刘某某的母亲,对刘某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张某虽与刘某在协议离婚时约定不支付刘某某抚养费,但依照《婚姻法》*三十七条*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刘某某仍有权作为原告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应判决张某支付小孩抚养费。婚姻律师哪里找?

      *二种意见认为,《婚姻法》*二十一条虽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小孩的法定义务,但并不限制父母在离婚时就小孩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双方均应诚实信用地履行。婚姻律师要永辉说《婚姻法》*三十七条*二款的适用**于“必要时”,不能被随意地滥用,不能成为协议离婚双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借口。张某与刘某协议离婚才三月,不存在《婚姻法》*三十七条*二款规定的“必要时”的情形,应驳回原告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婚姻律师要永辉同意*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刘某与张某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双方均应履行协议约定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离婚协议系离婚双方对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离婚双方均应诚实而信用的履行协议内容。《婚姻法》*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该规定确认父母这一共同体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但并不禁止父母在离婚时就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的支付作出约定。《婚姻法》*三十七条*X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能力特别强的婚姻律师,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该规定亦明确了对于子女抚养及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负担可由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刘某与张某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X子随刘某共同生活,刘某不要求张某支付小孩抚养费。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协议双方均诚实信用地履行约定。婚姻律师哪个好?

     二、子女有权**过协议约定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但仅以“必要时”为限

     依诚实信用原则,离婚双方达成的协议非依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可变更、撤销,但若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所依据的基本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即发生重大情势变更,导致负有抚养义务一方无力履行抚养义务,若严格依照协议约定,将无法**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为此,《婚姻法》*三十七条*二款明确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其目的于保护未成年或无独立生存能力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律赋予子女起诉父母要求支付**过原协议约定抚养费的权利,但由于其系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律师要永辉说在**实践中,相应诉讼权利多由离婚协议中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离婚当事人为了达成离婚的目的,可能会在离婚时答应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用,离婚后却又以子女名义依《婚姻法》*三十七条*二款之规定要求支付抚养费。这便给了离婚协议中负有直接抚养义务一方在合法形式下假托子女之名义行掩饰其变更、撤销原离婚协议的不法目的。

      婚姻律师要永辉说,为了尽可能地维护未成年或无独立能力子女权益的同时维护协议或判决的法律约束力,《婚姻法》*三十七条*二款明确规定,子女只能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生活费、教育费权利。而何谓“必要时”,现行法律及**解释并无明确规定,但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必要时”应为“重大情势变更时”,即达成协议时所依据的基本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一般而言,**以下几种情形:1、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一方死亡、失踪,造成约定履行客观不能;2、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遭受重大人身事故,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丧失抚养能力;3、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遭受重大自然事故、社会事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生活负担增加,无力履行抚养能力;4、被抚养人生活、教育费用**出预期地显著增加,负有抚养义务一方无力*力承担的;5、其他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形。

     刘某在与张某约定小孩随其共同生活并不要求张某支付小孩抚养费时,其对自身经济能力及抚养小孩可能产生的经济负担是认知的,依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刘某其应忠实地履行约定,即便出现经济上一时的困难,刘某也应当自行承担。刘某在生活未发生任何重大变故的情况下,离婚后三个月便以小孩名义起诉张某要求支付抚养费,不符合《婚姻法》*三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婚姻律师哪个好?

     综上,婚姻律师要永辉同意*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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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私自转让的行为无效吗?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私自转让的行为无效吗?

      婚姻律师要永辉说:目前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另外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是否为无效行为,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私自转让财产,只要实际办理了过户手续,就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该行为属有效的行为。而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物件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有共同的处分权,私自处分共同财产是在购买人知情且以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购买的,因此该行为属无效的转让。

      婚姻律师要永辉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出售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未征得另外一方的同意,属私自处分共同财产,购买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进行买卖行为,且出售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因此该转让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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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同居关系时彩礼及陪嫁品的应如何认定与处理?

    婚前给付彩礼已然成为了我国的社会风俗,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基层法X院受理诸多婚约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等案件,均涉及到返还彩礼的情形,那么在同居分手时彩礼是否应当返还、陪嫁物品又当如何认定呢?

    1、同居关系是否可以自行解除?婚姻律师要永辉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当事人对此难以理解,常需反复明法释理。就此案而言,原、被告在没有办理结婚X证的情况下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因为二人未领结婚X证,所以二人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虽然举行结婚仪式,但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他们之间仅为同居关系,而这种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都可以通知对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对此,按照《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X一条之规定,如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X院将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三条、*三十二条、*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X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彩礼是否需要返还?返还多少适宜?彩礼是我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无论农村还是城市,婚前给付彩礼已然成为我国的社会风俗,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法律与民俗之间存在着冲突。老百姓总认为彩礼是给女方的,男方如果提出解除婚约或者解除同居关系,彩礼则不当返还,否则就对女方不公平,禹州婚姻律师,女方也常因此拒绝返还彩礼。但就法律而言,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就其性质应当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不予成立则该赠与即成为了不当得利。《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X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就本案而言,原被告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同居前给付的彩礼,符合《婚姻法解释(二)》*十条*X一款规定,但是考虑到当地民俗,念双方已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如果全部予以返还则确实存在对女方不公之嫌,故从公平责任出发来综合考虑,笔者认为酌定返还部分彩礼金为宜。

    3、陪嫁物品如何认定和处理?婚姻律师要永辉认为陪嫁物品是女方出嫁前父母赠与其出嫁女的物品,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笔者提到的案例中,被告没有到庭,也没有主张这部分权利。《*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X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系放弃诉讼权利之行为,法X院缺席判决的后果由其自负。被告未提出要求返还陪嫁物品的相关反诉,则案件审理中不会涉及到陪嫁物品的调查与处理,假如被告不放弃权利,口碑特别好的婚姻律师,提出反诉,则应当考虑实际案情,将陪嫁财产一并处理,适当返还女方较为适宜。所以婚姻律师要永辉在此提醒一点,案件当事人应当积极行使和主张自己的权利,在同居关系分手后,如果男方提出返还财产的诉请,女方应当提出反诉,要求返还陪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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