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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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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河南省 郑州 金水区 郑州市郑东新区
  • 姓名: 要律师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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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擅长办理彩礼律师-咨询电话(在线咨询)-尉氏彩礼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9-01-02
  • 阅读量:162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河南郑州金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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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擅长办理彩礼律师-咨询电话(在线咨询)-尉氏彩礼律师详细内容





    弄虚作假骗取结婚X证的婚姻纠纷应定离婚吗?


    弄虚作假骗取结婚X证的婚姻纠纷应定离婚吗?

      2004年8,某村时年18周岁的女青年阿美以其表姐阿丽的名义与男子张某登记结婚。2005年生一男孩。2009年7月,阿美离家出走,并于2013年5月8日诉至法X院,要求确认其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对该案案由的确定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婚姻无效纠纷。理由是阿美在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时年仅18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根据《婚姻法》*十条*(四)项的规定,属无效婚姻。彩礼律师哪个更好更专业?

     *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解除非X法同居关系纠纷。理由是阿美在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且两人实施了弄虚作假的欺骗行为取得结婚登记,其同居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应解除其非X法同居关系。

      *三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撤销婚姻纠纷。理由是阿美在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结婚登记,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不合法,人民法X院应予撤销。

      *四种意见认为,虽然阿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并要求解除非X法同居关系,但该案既不是婚姻无效纠纷,也不是解除非X法同居关系纠纷,应定为离婚纠纷。

      彩礼律师要永辉同意*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十条*二款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姻无效。本案中阿美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年方18岁,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其在起诉时已经27岁,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不能以无效婚姻处理。

      二、婚姻法*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X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案中并不存在因胁迫结婚的情形,因此,彩礼律师要永辉说阿美不能行使撤销权。

      三、1994年2月1日民政X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阿美于2004年8月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虽是弄虚作假取得,但并非“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该案不能以解除非X法同居关系立X案。

      四、《关于人民法X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中*4条内容就是“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X证》的。”阿美与张某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结婚登记证,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之一,而不是认定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标准。

      五、《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X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X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X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案件的较初案由,但应当根据查证的案件事实确定案件的较终案由。阿美在诉状中要求宣布婚姻无效和解除非X法同居关系,人民法X院查证不属婚姻无效和解除非X法同居关系情形的,应告知阿美可以将自己的诉讼请求变更为与张某离婚。彩礼律师哪个更好?

      综上所述,彩礼律师要永辉认为该案案由宜定为离婚纠纷,法X院按离婚案件进行处理较为适宜。



    以向父母转让房屋作为尽赡养义务的协议如何定性?

    以向父母转让房屋作为尽赡养义务的协议如何定性?

      彩礼律师要永辉说关于《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目前有三种,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为附道德义务的赠与协议,部分有效。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除部分条款违反法定赡养义务无效外,其余内容均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所谓的转让确系赠与,系通过赠与的方式履行自己物质赡养义务,其所签协议系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依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本案诉争协议不适用可撤销赠与之条款。故诉争协议中涉及赠与的内容不可撤销,特别擅长办理彩礼律师,应对协议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为转让协议,无效。首先该协议并不符合赠与合同无偿性的特点,而是以免除对父母赡养义务为对价的转让,因此,该协议的性质应为转让合同。子女赡养父母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以赡养义务作为转让对价,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三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性质应为赡养协议,协议中“今后与一切与两女儿无关”无效,协议其他部分有效。彩礼律师要永辉同意*三种意见。理由如下:一、本案协议不宜认定为赠与协议或转让协议。二、本案所涉协议属于约定赡养协议。本案签订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影响协议效力的是: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根据《老年人权益**法》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该协议中今后与子女无关的约定排除了赡养人生活上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违反了该条规定。整个协议是由各赡养人与被赡养人达成的关于如何尽赡养义务的合意,赡养人以房屋养老并无不可,能力特别强的彩礼律师,但排除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当属无效,根据《民法通则》*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之规定,该协议应部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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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后又分手 彩礼应否返还?

      彩礼律师要永辉认为,对于同居后又分手,返回彩礼应否支持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X院应当予以支持”*X一X款*X(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既然于某现在明确表示不愿意和杨某登记结婚,故应该判令于某应该向杨某返还全部彩礼4000元。

     *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能机械理解《婚姻法解释二》*X一款*X(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应结合该条款*(二)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的规定来看,返还全部彩礼应该以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为前提,考虑到双方已经共同生活近四个月,故只应判令于某返还杨某部分彩礼。  

      彩礼律师要永辉同意*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婚姻法解释二》*十条*X一款*X(一)项规定的本意是针对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发生的返还彩礼纠纷,经验非常丰富的彩礼律师,如果同居关系的返还彩礼纠纷也适用此规定,那就违背了**解释的本意,扩大了条文的适用范围。

     其次,彩礼律师要永辉说因为给付彩礼的一方一般为男方,尉氏彩礼律师,收受彩礼的一方一般为女方,同居生活后若是生儿育女,如果此时解除同居关系涉及彩礼返还问题仍适用《婚姻法解释二》*十条*X一款*X(一)项的规定,对女性明显不公平,没能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所以,不应机械适用《婚姻法解释二》*十条*X一款*X(一)项的规定,而应比较适用《婚姻法解释二》*十条*X一款*(二)的规定。

     最后,双方已经同居生活后才解除同居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以返还彩礼不**过50%为宜,因为它比较符合我国现行的**现状和现实的社会生活,也符合《婚姻法》和**解释的基本原则及立法精神。彩礼律师哪个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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