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告中国人保铁岭分公司关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三者停驶等损失不予赔偿”的抗辩意见,青岛城阳区法X院认为,商业险赔偿律师根据《较X高人民法X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五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X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对被告中国人保铁岭分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商业险赔偿律师原告主张的营运损失费5万元,已**出交强险中财产损失2000元的赔偿限额部分,判决被告中国人保铁岭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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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较X高人民法X院主流观点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中有一种特殊情形,即雇员擅自驾驶雇主的车辆或工作人员擅自驾驶单位的车辆,该情形是否适用《道交赔偿解释》*2条的规定,需要先分析其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或者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 商业险赔偿律师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9条*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此,若雇员擅自驾驶是从事雇佣活动,则适用该条规定,商业险赔偿律师肇事后直接由雇主对*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只有在自己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何为“从事雇佣活动”,尉氏商业险赔偿律师,该**解释*9条规定:“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实践中可以一般人的认识判断雇员的行为是否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口碑好的商业险赔偿律师,如雇员的行为是否会给雇主带来可能的利益,雇员的行为与正常获得授权的职务行为之间的相似性,雇主是否事先对类似行为有过明确的禁止等等。商业险赔偿律师例如,雇员急于外出联系业务,在未获得雇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驾驶雇主的车辆,肇事后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
【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2016年9月17日1时,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五环主路晋元桥南1359号路灯杆处,郑某驾驶梅某所有的小轿车,由南向北驾驶,将同向行驶的驾驶三轮车的我撞伤,事故经公X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郑某负主要责任,我为次要责任。商业险赔偿律师后我被送往医院进行急救,经诊断,我的伤情为开放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创伤性虹网膜下腔出血,牙齿松动等。后经鉴定,我为两处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5%。商业险赔偿律师我已与郑某、梅某达成赔偿协议,但未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能力强的商业险赔偿律师,故诉至法X院,要求保险公司、郑某及梅某赔偿医X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郑某与梅某辩称,经验丰富的商业险赔偿律师,梅某是郑某的妹夫,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梅某,但是梅某因为自身原因无法使用车辆,基于亲属关系其让郑某一直无偿使用这辆车。对起诉书中所述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肇事车辆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我们已经和杜某签订了赔偿协议书且履行完毕,如果法X院判定**过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外还需给付杜某的费用,由郑某来承担责任,与梅某无关。商业险赔偿律师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及保险事实无异议,原告要求的各项费用过高,只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约定范围内赔偿。商业险赔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