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房产协议怎么写对我更有利有哪些注意?
而湖北XX公司的相关申诉请求实质上系将其选择及监督委托代理人的经营风险不当转嫁于购房者,本院不予支持。房屋产权过户律师在湖北XX公司另售商铺导致06 号、07号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可能的情况下,二审法X院依据苏XX的诉讼请求而判令解除06号、07号合同并无不当。房屋产权过户律师同时,二审酌情判决湖北XX公司向苏XX承担购房款金额50%的赔偿责任,作为相关权利的有权处分人苏XX在再审中表示尊重二审该判决结果,故本院对该赔偿比例不予调整。
房屋继承人可以查询被继承人房产信息吗?
陈某豪系陈某儿子,陈某与陈某豪母亲离婚后未再婚,陈某豪一直与其母亲生活。2014年5月陈某死亡,陈某的父母早于陈某死亡。陈某豪为继承陈某名下遗产,向某市住房**和房产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申请查询陈某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市房产局认为陈某豪未提供房屋的坐落号、仅以陈某的姓名作为查询房产信息的检索条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故拒绝了陈某豪的申请。后陈某豪诉至法X院,请求判令市房产局提供陈某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房屋产权过户律师哪个律师更专业?
房屋产权过户律师要永辉说本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市房产局严格按照规定审查后拒绝陈某豪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种意见认为,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出发,应当直接判决市房产局依陈某豪的申请履行查询陈某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职责。
房屋产权过户律师要永辉同意*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原告的情况应如何处理,现行法律规定中没有相关规定
房屋产权过户律师要永辉认为:《房屋登记办法》*二十八条*二款规定,申请查询、复X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关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目前适用的是暂行办法以及技术规程。这两份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检索方式仅为提供房屋的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不得仅以姓名查询房屋登记信息。暂行办法*十一条实际上是确定了“以房查人”的查询方法。这是考虑到实践中如果采用以人名查询房屋权属的方式,可能会破坏权利人居住隐秘性,能力强的房屋产权过户律师,泄漏其个人财产状况,登记信息*被恶意利用,从而引致社会矛盾。而采用“以房查人”的方法,则申请查询人必须准确填写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这样就将申请人限制在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减少了不合理查询,确保实现不动产登记公示的目的。即暂行办法制定的目的是通过限定查询方式,以避免查询人滥用查询权利,保护被查询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查询人要正当行使权利却又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方式时该如何处理,暂行办法中没有相关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也没有相关规定。房屋产权过户律师哪里找?
2.市房产局拒绝查询违背了上位法的立法精神
陈某豪提供的继承公证书、死亡证明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医X学出X生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其是陈某遗产的*X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具有继承陈某遗产的权利,而知晓遗产是实现继承权的前提。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物权法*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X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房屋登记办法》*二十八条*二款规定,申请查询、复X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暂行办法和技术规程是目前房屋登记机关履行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职责的程序性依据。房屋产权过户律师要永辉说,不难看出,法律赋予了权利人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权利,但权利人如何行使或实现查询的权利,部门规章中仅有原则性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操作性规范文件对查询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相关条款给权利人限定了查询的检索条件。行政管理的目的之一是要通过建立良好、健康的社会秩序,以较X大限度的**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也是顺应这个宗旨,不应与法律相违背。暂行规定与技术规程中对查询检索条件的限定与该二项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背景不无关系,是否违X法尚须研究,但它目前客观上已成为陈某豪实现合法权利的障碍。原告的法定继承权应当受到保护,房屋登记机关履行登记信息查询职责的宗旨也是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因此,陈某豪出于继承的目的申请查询被继承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如果市房产局仍以不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而予以拒绝,业务精湛的房屋产权过户律师,则不符合物权法*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好的房屋产权过户律师去哪找?
3.通过行政判决推动法律发展
陈某豪的情况应如何处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均没有规定。因此,房屋产权过户律师要永辉认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关发出**建议,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现类似的问题予以考虑和规范可以从立法上解决问题,但过程漫长,不能及时保护陈某豪的继承权,更会影响其对继承财产后续权利的行使,新密房屋产权过户律师,而判决责令市房产局履行查询职责则明确告知了市房产局保护陈某豪合法权利的方式,更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解决争议相契合。
业务精湛的房屋产权过户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业、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您的合法权益!伪X造他人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还是未成立?
原告唐某诉称,其与被告王某于2008年7月形成借贷关系。2009年,原告唐某返还被告王某20万元。2010年6月,被告王某与原告唐某共同到银行解除原告唐某所有的位于巴南区花溪街道某处房屋的抵押,被告王某缴纳房屋解押金25万元。2010年6月18日,在原告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王某伪X造公证书和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巴南区花溪街道某处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原告唐某遂诉请确认其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6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及被告王某返还房屋。房屋产权过户律师哪个好?
房屋产权过户律师要永辉说,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6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王某基于无效合同应返还涉案房屋。根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X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王某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唐某的利益,故落款日期为2010年6月18日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又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诉争房屋系被告王某在使用,其应当返还涉案房屋。专业**的房屋产权过户律师去哪找?
*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6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被告王某基于合同未成立应返还涉案房屋。被告王某伪X造房地产买卖合同,较终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根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原告唐某并未在落款时间为2010年6月18日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签字,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并未就涉案房屋达成买卖的合意,故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6月18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因前述合同并未成立,涉案房屋目前系被告王某使用,被告王某应将房屋返还。委托房屋产权过户律师打官司怎么办?
房屋产权过户律师要永辉同意*二种观点。
*X一种观点对该案合同归属无效理解有误。合同无效是指因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从内容上进行的考量,本案中原告唐某举示的证据未能证明合同的内容存在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未能证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故本案的合同认定为无效,存在法理障碍,房屋产权过户律师要永辉不同意该种观点。房屋产权过户律师哪个更好更专业?
*二种观点认为合同归属不成立是有法理依据的。按照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注重契约精神,要达成契约,必须双方达成合意才行,如果该合同未达成合意,则该合同未成立。房屋产权过户律师要永辉说从本案中看,该合同系伪X造的合同,原告唐某根本不知晓签合同事宜,该份合同并未达成合意,且原告唐某事后亦未对该事宜加以追认。故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6月18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因该合同未成立,从法理上讲,口碑好的房屋产权过户律师,被告王某理应将涉案房屋归还原告唐某。
业务精湛的房屋产权过户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业、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