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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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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河南省 郑州 金水区 郑州市郑东新区
  • 姓名: 要律师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

    供应分类

    业务精湛的同居关系析产律师-同居关系析产律师-要永辉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9-02-14
  • 阅读量:201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河南郑州金水区  
  • 关键词:业务精湛的同居关系析产律师,口碑好的同居关系析产律师,能力强的同居关系析产律师,同居关系析产律师

    业务精湛的同居关系析产律师-同居关系析产律师-要永辉律师详细内容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承包主体以家庭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家庭内部成员来说,是他们的一项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同居关系析产律师要永辉说,我国《婚姻法》*三十九条*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同居关系析产律师要永辉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是,基于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性质和方式,在离婚时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同居关系析产律师哪里找?

     (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这种应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的。同居关系析产律师要永辉说,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民法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对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如果承包土地在分割后无损其经济价值,则可按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考虑到离婚后老人赡养、子女抚养及当事人双方身体状况、谋生能力等具体情况,合理进行分割。同居关系析产律师要永辉说,有损其经济价值的,承包土地归一方经营,经营一方可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另一种情况是夫或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

     (2)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X口迁入的。离婚时要求分割的,亦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X一,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1995年9月国务X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通知》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进行土地承包责任田划分的,不管离婚当事人是否属同一经济组织,则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法X院不予支持。同居关系析产律师要永辉说,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如果再分给迁入一方承包土地的份额,就会让另一方减少土地面积,迁入一方增多承包土地,有失公平,且会影响农村的稳定。*二,一方结婚后户X口迁入的,落户所在村的村集体按“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用集体的预留地、开垦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补给该户承包土地面积的,则迁入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法X院只对一方婚迁后此户增补的承包地部分予以处理。原则上增补部分归婚迁一方,但有该承包户其他成员的份额的,要扣除。同居关系析产律师去哪找?

     (3)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X口未迁入的,则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未迁入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予支持。同居关系析产律师要永辉说,离婚时,当事人已经实际耕种的土地,因发包方的原因而未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亦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同居关系析产律师,这种情况下,法X院不能用**权力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实际耕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当事人就实际耕种土地要求分割处理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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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隐瞒妻子出卖共有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吗?


    丈夫隐瞒妻子出卖共有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吗?

       针对这个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买卖合同意思真实,且付清了购房款,过户仅是履行合同的形式,合同自成立既生效,不能以未办理过户即认定合同无效。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三人。*二种意见则认为:夫妻关系,其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在未征得配偶的同意,即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后也未得到配偶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同居关系析产律师要永辉赞同*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所涉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虽然房X产证登记的只有一个人,但是其购买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十七条、《物权法》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分的为夫妻共有财产。

      二、在夫妻共有财产存续期间,未经过配偶同意,对涉及夫妻双方重大权益房产事项之处分,属于无权处分行为。1、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婚姻法**解释(一)》*十七条*(二)项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三人”。《物权法》*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2、处分房屋不属于家事代理。我国《婚姻法**解释(一)》*十七条*X(一)项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这里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事项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所必需的事项,其主要限制在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费用、抚育子女的费用以及家庭成员所需的医X疗费用等方面,此家事代理权限必须在日常家事的范围之内实施方为有效。针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重大事务的权利,如变卖夫妻共同房产,均得由配偶共同决定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断专行。不动产的处分因价值重大,一方擅自处分会严重损害他方权益,故本案邓某的行为不属于日常家事的情形。

     综上所述,同居关系析产律师要永辉认为,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购房人也不因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能力强的同居关系析产律师,其应当归还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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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X院对夫妻共同债X务是如何认定的?

     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夫妻共同债X务的认定一直是审判中的难点。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及不周延,业务精湛的同居关系析产律师,原本《婚姻法**解释(二) 》*24条基于对交易效率的促进及对债X权人利益的保护的本意,异化为现实中对无辜配偶方法律上的保护不力。目前看来,口碑好的同居关系析产律师,法官或者严格按照《婚姻法**解释(二) 》的规定,基于夫妻共同债X务推定,保护债X权人的利益。或者回归到《婚姻法》*41条之规定,基于债X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定为个人债X务,保护无辜配偶方的利益。因此,在法律或**解释完善之前,需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在全案事实的把握的基础上进行利益的均衡。同居关系析产律师要永辉认为,本案中,结合全案的事实及证据,可以证明债X务人举债是为了个人偿还高利X贷等欠款,而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且债X务人配偶无举债合意及因借款受益,依法保护无辜债X务人配偶的利益是符合法律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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