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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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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河南省 郑州 金水区 郑州市郑东新区
  • 姓名: 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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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无效婚姻律师-要永辉律师-强烈推荐的无效婚姻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9-01-10
  • 阅读量:231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河南郑州金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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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无效婚姻律师-要永辉律师-强烈推荐的无效婚姻律师详细内容





    婚前赠与财物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婚前赠与财物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伴随着法治建设的进程、民众自由和权利意识的觉醒及《婚姻法》和相关**解释的出台,在基层法X院民事**实践中,离婚案件的数量占整个民事**案件的比重日益增大,本文就审判活动中援引法律依据和寻找请求权基础过程中所遇到的困境进行浅显分析。

     一、对“婚前”的界定

     一般认为,婚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恋爱阶段和准婚姻阶段。在现代婚姻制度的影响下,大众普遍认为,一旦订婚,男女双方就形成了一种道德约束关系,但这种道德上的契约虽然形成心理约束力,却不受法律保护,无效婚姻律师要永辉说,因此,婚约并无法律强制力。《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条的规定,是当前解决婚前赠与财产纠纷的唯X一成文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X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无效婚姻律师哪里找?

     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附条件的赠与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而向对方赠与,在这种情况下 ,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常见的例如,为建立男女朋友关系所为的赠与。

     二、对婚前赠与动产的性质认定

     赠与,是指财产所有权人将个人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经他人允诺而生效的法律行为。受传统订婚制度的影响,男女双方订婚时,男方根据双方事前的商定,须向女方“行聘”即彩礼,不以动产为限,但通常表现为动产的居多。

     对于彩礼的性质认定,无效婚姻律师要永辉认为“彩礼”是婚前赠与物的一种,与一般的婚前赠与物相比,具有强烈的地方习俗特色及特定的目的——建立婚约关系。送“彩礼”的仪式隆重,男女双方对“彩礼”的内容认识比较明确。该类赠送不一定是出于男方的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的、习惯的压力。彩礼的具体内容依各地风俗和双方协商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通常表现为动产:钱,即礼金;物,例如:首饰、被褥、家具等。正因“彩礼”所具有的这种地方习俗特色,所以法X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一般都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正确限定彩礼的范围,不会将彩礼的范围扩大化,而将本不属于彩礼的财物也定义为彩礼。这种因婚约赠送彩礼的行为在**实践中,倾向于归属《民法通则》*62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案例1:2013年3月胡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认识,胡某于登记结婚之前赠与王某价值30000元礼金,双方于同年5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未添置共同财物,也没有共同债X权债X务。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结婚仓促、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三天,胡某便到异地上班,至此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甚至还就离婚的问题进行协商,后协议离婚未果,胡某遂向法X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离婚并返还胡某所赠与30000元及价值6000元金器的彩礼。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30000元及金器并非彩礼,而是人情钱和赠与,不应返还。

     无效婚姻律师要永辉认为此案争议焦点在于:对于原告所赠与30000元及其价值6000元的金器性质认定问题。对于当事人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人民法X院应根据双方或收受金钱一方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习俗习惯,在符合习俗给予的情况之下,郑州无效婚姻律师,再按照法理学的公序良俗原则处理该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接受,避免矛盾激化。

      三、婚前赠与不动产的性质认定

      婚前不动产赠与案财产变动中的另一种情形,由于赠与物的特殊性,强烈推荐的无效婚姻律师,不动产赠与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产权变动问题,而不动产物权变动应该遵循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定,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登记。

      案例2:2012年6月原告安某(男)与被告康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9月登记结婚。婚前,原告将由自己出资购买的一套商品房登记于被告康某(女)名下。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多次发生争吵,加上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最后,原告向法X院起诉离婚,双方因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执。原告主张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被告主张该房已由男方赠送于己。上述案件,法X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九条*X一款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效婚姻律师要永辉说,因此,在**实践当中,除法律有例外规定,对于已经进行合法变更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权属认定,主要依据的是不动产登记簿,即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为该不动产物权的合法所有权人。

     无效婚姻律师要永辉认为,社会制度的发展需要一个过程,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不能脱离这个过程,不回避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困境,这是新时代**工作者应有的自信。唯有正视现实并不逃避现实,才能再实际的**实践中贡献自己的光和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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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是法律上的合同?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是法律上的合同?

       融合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夫妻忠诚协议,其性质属于广义契约。夫妻忠实协议应为人身权协议,为确保权益救济的较X佳化,我国相关民事立法和民事**实践应对“夫妻忠诚协议”所涉相关要素予以完善,例如应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规制婚内侵权制度体系,增设配偶权制度等。无效婚姻律师哪里找?

      2000年6月,周某与妻子杜某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的行为(婚X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不久,杜某就发现丈夫与其他异性有染。2002年5月,周某向法X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杜某以周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X院判令周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法X院经过审理查明后判决周某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人民X币。周某不服判决,向上海市*X一中级人民法X院上诉,但不久即撤诉。较终,周某赔偿杜某25万元人民X币,当场一次性付清。

     此案就此了结。无效婚姻律师要永辉说,但该夫妻忠实协议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吗?如果是,那么是什么性质的合同?夫妻忠实协议是否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或在多大的程度上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判断其效力的标准应该是什么呢?

      无效婚姻律师要永辉认为,从我国的相关立法来看,夫妻的忠实义务已为婚姻法所涵盖,婚姻法*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纳入法律。同时,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该条的目的在于对配偶权侵害的,受害者在离婚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虽只列举了四项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但可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对忠实协议违反的赔偿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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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案件中房屋产权应如何分割?

      1、分割商品房的法律适用的解读

     (1)还未取得产权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分割

      无效婚姻律师要永辉认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X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X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2)在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处理

     无效婚姻律师要永辉说《婚姻法**解释(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能力非常强的无效婚姻律师,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X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X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X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X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三十九条*X一款规定的原则,经验非常丰富的无效婚姻律师,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依照法律规定一方在婚前已取得产权证,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都应归该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的购房款,也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

     对于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X款、房产X证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的个人财产都不太公平,该房产实际是还钱个人财产(还钱个人支付首付款及还贷部分)与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混合体,本解释*十条规定离婚时处理此类纠纷的主导原则是,既要保护个人还钱财产的权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后共同共有部分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债X权人银行的利益。

     (3)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X款)取得房屋的分割

     无效婚姻律师要永辉说,此种情形,无论房产X证上是谁的名字,都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该房产按照双方认同的价值或者市场价格进行分割。

     另外,分清权益部分和债X务部分。现在按揭X贷X款购买房屋比较普遍。所以,我们要计算出还贷部分和未还贷部分除去,将未还贷部分剔除,再依法对其房产价值进行分割,由取得产权房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哪里找无效婚姻律师

     对于婚后房屋的增值部分,根据物权法中法定孳息原理,应属一人所有。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X证的房屋处理。

     根据《解释(二)》*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X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X证后,再有任何一方另行向法X院起诉。

     2、本案适用的其他法律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X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无效婚姻律师要永辉认为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X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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