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给予经济补助?
2011年5月常某与高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婚前缺乏了解,经常打闹。2013年4月,高某诉至法X院,要求与常某离婚,并给予一定生活补助。
【分歧】
高某要求的经济补助能否得到法X院的支持。
【评析】
一种认为,我国《婚姻法》*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从该规定来看,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扶养费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给付扶养费的时间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一方存在疾病、生活困难等需要扶养的情况,对方有条件履行而不履行扶养义务。可见,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随着双方夫妻身份关系的消失,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将不复存在。反家暴律师哪个好?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四十二条《婚姻法解释》*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无住处的,可以用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进行进行帮助,以其他个人财产进行帮助的,一般应以离婚时现有的个人财产进行一次性帮助。反家暴律师要永辉说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自愿达成协议,一方给予另一方的经济帮助费实行分期给付,并约定在受帮助方再婚时停止给付。
反家暴律师要永辉赞成*二种观点,因为当事人之间约定离婚后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对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减轻社会负担大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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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律师要永辉认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自己意思的以外,仍然要出庭参加诉讼,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X院提交书面意见。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离婚案件以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为原则,在当事人能够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出庭应诉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义务,不能仅由诉讼代理人进行代理。同时,现行民事诉讼法*X一百四十四条也规定,原告在经传票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结合这两条法律规定来看,原告起诉到法X院要求离婚,签收法X院的开庭传票后,如果确实有无法到庭的客观事由,应该向法X院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X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即可依法延期处理。没有特殊情况或者有特殊情况而事先又未提出书面意见,那么可以按撤诉处理。
因为离婚案件非同一般的其他民事案件,它是身份关系的变更之诉,它不仅关系到婚姻关系的存废,而且涉及家庭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稳定。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对婚姻关系的解除所持的态度是审慎的,**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比较慎重,因此坊间也有“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之语。这是立法和**的态度,具体到一件离婚案件中,能力非常强的反家暴律师,婚姻关系的解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但是,原被告感情状况如何,是否有感情基础,除了原被告自己外,包括诉讼代理人在内的*三人是无法完全知晓的。从常理来看,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是不能等同的两个身份概念,委托代理人所掌握的情况大量来自于委托人的一面之词,无法对真正情况作全面的了解,如果没有原告本人的陈述,代理人根本无法就具体事实来陈述和发言,那么案件事实也就很难查清。同时,从原告的角度来说,新密反家暴律师,作为诉讼的发起方,强烈推荐的反家暴律师,本应积极准备诉讼,方便法X院查明事实早日裁判。但在开庭之前不说明无法参加诉讼的客观事由,开庭之日也不积极履行出庭应诉之义务,其行为是一种消较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处分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按自动撤诉处理就是要让原告担负这份责任。因此,反家暴律师要永辉提醒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原告一方,一定要同自己委托的律师共同参与庭审,以便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夫妻分居两年一定是感情破裂的离婚要件吗?
反家暴律师要永辉说:我国《婚姻法》里确实规定了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在调解无效后,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上应当准予离婚,但是这里的“分居”是有条件的。反家暴律师要永辉认为:首先,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双方感情不和而分居,现实生活中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不包括在内,甚至有些夫妻一方在结婚几天后就拿着彩礼躲起来,满两年后跑到法X院要求离婚,此时不仅不应该准许离婚,我们更可以合理怀疑其有诈X骗的动机,在审理确认后甚至可以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其次,分居满两年的时间应该是连续计算,如分居后又同居,则分居时间应该是从再次分居的*二日开始至起诉离婚时计算。再次,即使是双方满足“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条件,也只有法官在调解中发现双方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才准许离婚,这里,法官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归根结底,判决双方离婚的较终标准仍然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而这一标准的具体判定是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过后根据实际情况确认的,而非只要分居满两年就简单的判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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