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对彩礼如何认定? 未领结婚X证彩礼应返还
“野有死麇,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
关于婚姻的缔结,中国自古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具有较为浓重的风俗习惯色彩。然而,因此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法律上对彩礼如何认定,相关审判实例如何判定,《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未领结X婚证彩礼应返还郑州律师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几经修改,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并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因此,相关彩礼纠纷案件,人民X法X院审理时按照有关规定被列为“婚约财产纠纷”。
既然彩礼属于“婚约财产”,其目的就是为了缔结婚姻,高新区石佛办事处郑州律师在线法律咨询!,如果未能缔结或者婚后产生矛盾纠纷,关于彩礼的处置就成为婚姻纠纷的首要问题。近年来,这一类纠纷诉诸法X院的案件逐渐增多,法律法规也进行了相应规定。
2013年,祁某和孟某自由恋爱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随后两家举行了订婚仪式,男方祁某按照当地习俗,经媒人给女方孟某家人送去6万元彩礼,但二人未举办婚礼,也未办理结婚登记。郑州律师
订婚后,孟家以孟某年龄尚小为由一再拒绝和祁某结婚,后在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孟某外出打工,和祁某失去联系近三年。由此,祁某将孟某诉至法庭,要求返还彩礼。
擅自处分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此案判X决的主要依据是夫妻财产共有和无权处分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来讲,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郑州律师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因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故处分“无效”的效力及于共有财产的整体,擅自处分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此案法X院是否会立X案存在两个问题,*X一,镇**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二,原告董某有无诉X讼主体资格?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离婚、再婚登记三种,我国实行的是登记制的婚姻程序立法原则。婚姻登记是国家对公民的婚姻问题关心和负责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婚姻的成立、消灭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手段。郑州律师
我国《行政诉X讼法》第1、11条规定,公民、X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X讼的首要条件,必须是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X犯其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X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X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面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五个构成要件:*X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即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二、行政行为必须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行为;第三、必须针对特定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第四、必须是单方面的行为,即行政主体仅依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无须针对另一方的意思表示同意就可以作出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第五、必须直接涉及公民、X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行政行为生效后,被处理的公民、X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失去某种权利或者承担某项义务或者赋予、增加某种权X力或者减少、取消某种义务。郑州律师